体育设施与器材 用品的保障
1.公共体育设施与建设规划
《体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设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 学校 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 民族乡 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1)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被纳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体育设施是指为了开展体育工作,满足社会对体育的需求而建设或建立的设备和场所,是发展体育事业,实现体育法所确定的我国体育工作方针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员竞赛以及运动员训练 竞赛需求的体育馆 体育场 游泳池 灯光球场等体育活动场所。这些公共体育设施,有的相对独立,有的则在公园 小区 旅游度假区等其他设施中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更是实行全民健身计划,进一步改善国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所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
满足居民在开展体育活动 进行运动休闲等方面的生活需求,是现代城市必须具备和完善的重要功能。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并要充分考虑到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因此,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应根据不同规模城市的人口密度,对各种体育场馆的规划标准 观众规模 用地面积等做出具体规定,对国家要求设置的更基本的体育设施及其用地定额予以保障。
(2)城市在规划企业 学校 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将公共体育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不能只注重商业开发的经济效益,在编制规划时挤占甚至取消人口密集地带和繁荣地区的公共体育设施。
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学校街道和居住区在做好社会体育工作 学校体育工作和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这些单位和地区的体育设施是完成体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健康水平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必要补充,其建设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全民健身计划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同时也关系到改善生产 生活 工作和学习环境,丰富业余文体生活,促进企业文化 社区文化 校园文化和乡镇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乡 民族乡 镇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乡镇体育设施是开展农民体育活动,建设繁荣 富裕 文明 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在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开展的全国体育先进县评选活动中,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场地条件也是其中重要的考核验收标准之一。随着改革给农村经济带来的巨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乡 民族乡和镇政府加大了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体育社会文化的提高,使先富裕起来的新一代农民不再满足于农闲时节利用场院开展体育活动的传统模式,进入了将体育活动作为每个家庭成员日常生活需要的新阶段。一些地区的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还在政府的鼓励和引导下,捐资或集资兴建高标准的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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